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天津市高等学校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健全科技创新体系、人才支撑体系和成果转化机制,提升我市高等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我市实施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以下简称奖励项目)。为加强奖励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项目实施范围为15所市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奖励项目旨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创新,鼓励高校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培养造就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和创新团队,提升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奖励项目秉持客观、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依照各高校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经考核后实施。
第二章 考核周期、指标和程序
第五条 考核周期。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绩考核每年度实施一次,考核周期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考核指标。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经费规模、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成果效益四项一级指标。
(一)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包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技术转移机构及信息共享平台、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服务的研究机构、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的各类平台和联盟等情况。
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情况是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评制度;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制度;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职称评聘制度等。
技术转移机构及信息共享平台情况是指高校的转化中心建设情况、其他专门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情况、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情况。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服务的研究机构情况是指协同创新中心情况、工程中心情况、人文社科基地情况、战略研究机构情况、医学临床研究基地情况等。
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的各类平台和联盟情况是指在企事业建立的科技工作站、研发转化基地情况;与政府合作建立的产业研究院情况,产业联盟、校企联盟情况等。
(二)科技成果转化经费规模。包括高校获得的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总金额、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总金额等情况。
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总金额是指各高校录入到全国技术合同管理系统内的技术合同总金额。
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总金额是指录入技术合同管理系统以外的,高校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经费总金额。
(三)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建设。包括高校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科技特派员、创新团队、在校外开展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人员等情况。
专职从事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情况是指高校内科技成果转化专职人员的规模,其中取得技术经纪人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规模等。
科技特派员情况是指由市科委、市教委认定的科技特派员情况。
创新团队情况是指列入市教委"创新团队培养计划"中的创新团队情况。
在校外开展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人员情况是指除上述人员之外、在校外开展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人员情况。
(四)科技成果转化成果效益。包括高校获得的标志性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授权,面向社会开展的服务,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开展技术支持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标志性科技成果情况是指获得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情况,重要的社科成果奖励情况,被政府、企业集团采纳的各类研究成果情况、其他重大科技成果情况等。
发明专利授权情况是指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情况。
面向社会开展的服务情况是指面向政府、企事业单位开展各类咨询活动情况;面向社会开展的科普活动、科技成果展、文化成果展、艺术成果展情况,科普读物、文化传播读物情况等。
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开展技术支持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是指支持企业完成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情况、为我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情况、帮助企业获得"杀手锏"产品情况、帮助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形式审查。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和考核指标内容,各高校于每年三月份开始,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绩及佐证材料报送市教委科技处。市教委科技处对佐证材料进行初审。
(二)实绩考核。市教委、市财政局于每年三月份至四月份,组织成立考核小组或委托第三方,对各高校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绩开展考核。考核小组或第三方出具考核结果和考核意见。
(三)考核办法。考核小组或第三方依据各高校四项一级考核指标具体内容的完成情况分别进行评分,根据评分汇总分数确定各高校分类排名。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考核小组或第三方出具的考核结果和考核意见,作为市财政局、市教委确定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分配额度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量,按照因素分配法,分别确定各高校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各高校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专项用于各高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九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五个方面。
(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类科研项目。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四)支持高校技术市场工作。
(五)支持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另行制定《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对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并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可通过第三方实施。
第十二条 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实绩考核结果、资金分配额度和绩效评价结论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各高校也要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